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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海关通知

  • 2025-07-21
  • 214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通知:第一,自明日(2024年7月24日)开始,通过吉尔吉斯斯坦转关去其他国家的货物,将根据随车发票金额的0.4%收取转关税费。第二,所有车辆出境必须携带纸质版盖章报关单原件、箱单发票及其他必要文件。最新政策,请知悉!  如上涨关税的官方文件(吉文和中文)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决议

2024 7 3 日第 349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20213日第79号令《关于海关事务领域若干问题》的修正案

为落实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监管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决定:

1、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20213日第79号《关于海关事务领域若干问题的令》作如下修改:

在上述决议批准的关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和补贴税的计算和支付控制指令: - 36 段:

第一段修正如下:36.执行与货物放行相关的海关费用在提交报关单的同时缴纳,但按照海关过境程序放行货物的情况除外。”;

增加第二款,内容如下:“根据海关过境程序放行货物时,在从联盟领土到吉尔吉斯共和国过境的海关程序完成之前,海关操作费用可在任何阶段支付“。

- 38段应表述如下:

38。货物和车辆进入海关程序时收取海关业务费等于海关完税价格的0.4%,但不低于计算指数的5倍,也不超过计算税率的2500倍。

在下列情况下,不征收海关过境程序放行货物的海关业务费:

- 将货物从抵达地海关当局运输至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海关当局,并完成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以便进一步置于其他海关程序下;

- 将货物从一个内部海关当局运输到另一个内部海关当局,并完成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以便进一步置于其他海关程序之下;

- 按照海关过境程序进行的货物运输,之前已按照其他海关程序从内部海关当局运至联盟领土出发地,但在海关仓库程序以运往联盟成员国境内海关过境程序完成的情况除外。

对货物分类和货物原产地作出初步决定,征收十个计算指数的关税。”;

——增加第38'段,内容如下:

38'。对于残疾人专用物品,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日期为 2022 3 11 日,第 131 号决议批准的“关于落实税法第 289297298 299 条要求的措施”,不征收与货物放行相关的海关业务费用。

条件如下:

- 进行清关的海关当局已收到社会发展领域国家授权机构的确认,该产品属于残疾人专用商品;

- 这些货物的收货人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社会保障和移民部的假肢和矫形产品企业。”

2、本决议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主席

扎帕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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